•      “金石之策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团队组建13年来,旗下培养的高素质调查队伍、合作律师已遍布港澳和全国主要经济发达城市,和我们建立长期合作的上市公司超过60多家(其中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2家,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1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类犯罪案件多起。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许和信赖,在行业和客户中享有较高声誉!我们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投资活动委托

     

     

    投资项目风险调查、评估,合作企业 / 个人资信综合调查、评估报告,企业并购尽职调查报告,拟聘高管雇前简历调查报告,投资风险管控咨询。

    企业类委托

     

     

    商业秘密被侵犯调查取证,在职高管以权谋私调查咨询,企业核心骨干忠诚度调查、防犯咨询,离职高管违约赔偿取证咨询(含核心技术研发人员、销售人员

    经济类委托

     

     

    诉前、诉后财产保全咨询,代理立案、追偿,协助寻找调查因经济债务、合同纠纷、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情感欺诈等恶意躲避的相关嫌疑人。

    品牌打假委托

     

     

    提供企业包年、包区域品牌维护(主动对企业销售市场进行定期巡视,对假货源头组织进行调查、打击,维护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企业专项打假(协助查找制假主体,假冒商品货源、存放仓库、生产流通渠道等,举证制假线索,固定保全侵权证据,联合全国各地工商、质监、经侦进行打击查处),代理侵权诉讼、索赔委托。是国内首家能够提供从“专业调查”、“协助执法”到“司法诉讼”等全方位一体化打假服务的法律机构。

    婚姻情感委托

     

     

    婚外情、离婚过错取证,代理婚姻诈骗立案,感情欺诈调查,婚前品行忠诚度调查,婚史核实,婚前财产、婚内财产、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咨询,婚外情医生-挽救破裂婚姻、调解濒危情感。

           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疑难问题需要调查了解,请拿起您手中的电话联系金石之策法律援助中心,我们接受全国范围内任何地方的专项调查取证工作。您的需要就是我们的承诺,金石之策,将一如既往为您圆满完成每一次重托。
            

        “诚实做人、踏实经营、以爱待客、用心服务”是我们的企业精神。“验证谎言,减少欺诈、保障有力、仁爱至上”是我们的经营之道。
            

           严谨的态度,最专业的手段,金石之策保证您宾至如归。 
            

           诚信高效,求精守法,金石之策是您最好的朋友。
            

           想您所想,急您所急,最大限度的达成目标并断绝您的后顾之忧,金石之策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朋友。

           

           本着服务大众,回报社会的原则,我们优惠接受来自治安、司法等政府机关的委托;优惠接受来自上市公司各市各区街道计生、医院等事业单位,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委托;拒绝接受为满足非法目的影响公共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通讯记录以及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任何调查和反调查委托。

  • 【金石之策】涉法调查中心打假部受理以下委托:


           

         大陆范围制假售假工厂调查,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专利取证,协助查寻制假主体、假冒商品货源、存放仓库、生产流通渠道等,举证制假线索联合全国各地工商、质监、经侦查处。是首家能提供从寻找制假源头——调查制假证据——协助执法 / 固定保全证据——司法诉讼索赔等全程打假服务的组织 

    企业知识产权打假方式

     


           点睛:以【商标侵权】为例。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打假维权行动必须采取灵活多样、各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在取得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评估相关情况,选择在某阶段、某地点采取何种途径,从而既达到了打击制假行为,又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的目的?


          

     一、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种类 
           1、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驰名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除了以上几类还包括:(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擅自使用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驰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驰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驰名商品的。
           

    二、目前市场上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法律途径,根据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把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途径分为四大类: 
           1、协商解决发生侵害商标权的法律纠纷时,被侵害方与侵害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造假生产设备、假冒产品的的处置等问题进行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处罚等法律途径。
           2、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人在不愿与侵权人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寻求民事赔偿的方法,包括调取相关证据、提起诉讼、开庭审理、申请强制执行等过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从起诉的对象不同具体可分:(1)、向造假生产者追偿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经济损失。造假生产者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生产厂家(包括未取得生产经营权的地下工厂)。(2)、向销售者追偿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可向销售者直接追偿损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者应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主体(自然人、法人)个人和组织追偿侵权损失。(4)、向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者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主体(自然人、法人)追偿侵权损失。(5)、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商标局认定;二是由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确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使用者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如有侵权行为,可按以上情况进行诉讼。
           4、刑事处罚打假工作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将能发挥更大的威慑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以及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多次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刑事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被侵权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掌握的证据向司法机关举报或移送,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金石之策[深圳]涉法调查打假部推荐方案: 
           商标俗称“牌子”,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属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一个公司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保护好了,就能在市场上创建一个优良品牌,对自身的经济利益意义极其重大,因此必须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打假维权行动必须采取灵活多样、各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在取得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相关情况,选择在某阶段、某地点采取何种途径,从而既达到了打击制假行为,又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的目的。下面从★ 金石之策涉法调查 ★打假行动所积累的数十例历史成功案例经验出发,对企业打假行动提出专业性的建议方案:
           1、聘请有实力的专业涉法调查机构,从各商场(店)的销售假货的地点开始,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假货。
           2、与公证员一起,到销售假货地点购买一定数量的假货,由公证员制作公证书,证明调查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3、将已经公证的假货送往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并保存。
           4、收集到市场存在假货的证据后,研究分析应采取何种进一步的取证行动:(1)、通过涉法调查机构查出制假造假窝点;(2)、公司派员通过追踪、访问等形式查出制假造假窝点;(3)、根据销售地点的证据,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由工商行政部门采取进一步行动;(4)、按照取证的难易程度,决定是否暂停进一步取证行动,利用掌握的证据采取下一步的打假途径(适合于直接向法院起诉销售者,非彻底解决制假源头)。
           5、调查取证费用的承担。法律规定侵权者承担因调查取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也包括律师代理费。在打假达到一定效果后,向媒体发布消息,宣传打假效果,让消费者对本公司产品产生信任感,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

     

  • 特色法律顾问服务

     

     

            点睛:学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有法律的保障与支持,您的事业可更上一层楼!【金石之策】法律顾问服务中心是由“金石之策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全国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共同打造的全国首家具备大数据先进系统和强大调查团队、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诉讼和非诉讼、对外交易、合作、内部管理、投融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帮助工作等法律事务需求的同时,重点通过广布完善的资讯收集能力为客户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提供有效及时的事前、事中风险控制,事后减损策略等一体化法律服务的【综合品牌】,还是首家能为客户进行市场拓展提供商战、营销策略和资讯支持的涉法服务机构。

           

          本套餐由出自国内规模和影响力排名前10的知名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共同打造,服务本套餐的律师均具备以下资质:
          一、A证执业资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企业跨区域案件不换律师,负责到底;


          二、执业年限不少于16年,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诉讼案件中能够准确判断对方攻击切入点、反复推演可能出现的状况,为客户制定有效防御和反击策略,庭审应变能力较强,能够简明扼要地把案情说得清、道理讲得透;


          三、综合业务能力强,除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具备相当的财务和审计技能,熟悉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和股东财务舞弊案,能够快速准确判断合同类型、总结和提炼争议焦点、恰当筛选适用的法律。

     

    中小型企业个性化法律服务VIP促销套餐:

  •       金石之策是一家致力于帮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解决尽职调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的权威机构,提供的尽职调查服务涵盖广、力度深、水平高包括:商业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购尽职调查报告、ipo尽职调查报告、投资人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股权尽职调查报告,信用尽职调查报告等。

            

           本项目由金石之策联合国内规模和影响力排名前10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提供、签约。调查实力+法律实力,软件实力+硬件实力强强联合为您打造更有保障、更优质的服务

     

    欢迎垂询节假日及24小时《调查总监》专线:185 764 76048

    提炼映证价值,发现评估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通过资讯收集:深入核查取得证书和合同授权、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配合法律调查、业务调查、市场调研、客户调研、竞争对手调研、团队访谈与员工访谈、财务核数等等深入审核被尽职对象各类历史或现实行为的真实信息,从整体上识别被尽职对象价值、机会与风险。

    实现法律和规划决策的确定性

     

    全国首家启用大数据先进系统和强大调查团队作后勤支持,在深厚调查基因和实力辅助下,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和剖析相关人、相关物弱项的早期识别,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并提高决策效率,避免事后昂贵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巩固在谈判中的地位

     

    掌握客观、深入和必要的资讯不仅有助于巩固您在谈判中的地位,且商业尽职调查报告将企业竞争格局、正确估值、增长机遇、潜在风险和投资等更清晰地呈现在您眼前。

    商业尽职调查服务


            如何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做到知己知彼?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抓住商机?如何全面了解您的交易对象、合作伙伴、投资项目,做到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如何通过科学量化的评估手段向客户授予信用?如何运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实现应收账款的有效监控与管理?当您面临以下内容中的1条或多条时:
            A、寻找潜在客户时; 
            B、与新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 
            C、客户改变交易方式时; 
            D、有重大合作项目时; 
            E、处理与客户的各种纠纷时; 
            F、对外融资、厂企间合作、并购时……
            当您意识到您作出的商业决策面临的财务风险和法律责任时——金石之策深度尽职(资信)调查数据报告,协助您做出信心十足的商业决策
            我们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搜集的原始数据和资讯以行内汇聚全面、深入、精准权威、客观著称,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向金融、工商、质监、知识产权、国土房管、公、检、法等询证。
            2、向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民间团体(公益组织、非公益组织)等询证。
            3、参阅其它必要的合作伙伴 + 资讯源头 + 金石之策大数据。 
            4、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5、派遣尽职调查资深顾问进驻相关企业。
            6、派遣资深调查员秘密核查相关标的、相关现场、相关实体等。

            我们严格按照客户所托,借助金石之策先进的大数据系统 + 独创的资讯采集系统从多渠道合规筛查有效数据和资讯,根据被调查对象所在行业和客户委托内容的需要,适时引入与我们保持长期合作的各行业各领域专家,组成尽职调查精英团队进行综合询证、分析、总结,形成最终调查报告,是厂企和财团决策前参照的最具价值重要文件!报告为决策者提供是否创业?是否投资?是否合作?是否并购?是否承担风险?是否建立劳务关系……提供了充足的数据和论证,为厂企和个人规避风险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同时,金石之策也可以应邀约提供尽职调查顾问服务:包括实地尽职调查协助、为客户审查或修改各类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各类尽职调查法律意见等。当然,您也可以直接订购我们的尽职调查套餐:
            一、厂企 / 项目概要尽职调查报告——在委托人得到相关厂企许可,但不能确保如实配合的前提下,为保证调查报告的客观性,针对被尽职对象的资产组成,经营法律风险,工商税务资料(包括被调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信息、股东和股份以及经过核对的联络信息),信用程度、履约能力等进行询证。协助您减少费用迅速建立客户和供应商档案,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保障交易利益。本报告可用于指导小型赊销交易的决策参考或售前的客户名单筛选。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15000元起/家
            二、厂企 / 项目标准尽职调查报告—— 在委托人得到相关厂企许可,但不能确保如实配合的前提下,为保证调查报告的客观性,针对计划投资、合并或联营的被尽职对象进行资金、法人代表、公司人员、设备和经营基本情况等的询证。此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真实发展史、业务范围、员工人数、信用记录、法院诉讼等记录、财务状况、进出口(如涉及)、主要经营者履历等信息,其中值得关注之处是报告中给出征信机构授予被尽职对象的资信等级和风险指数。本报告可用于指导招投标、抢夺大客户等。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30000元起/家
            三、厂企 / 项目深度尽职调查报告—— 在委托人得到相关厂企许可,但不能确保如实配合的前提下,为保证报告的客观性,更深入地针对计划投资、合并或联营的企业进行资产组成、财务状况、高级管理层个人背景、企业背景情况等进行询证,还包括:相关企业当前资产真实状况、较长历史阶段中政府和金融机构对相关厂企的批示和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经济纠纷、人事变动、财务分析、供应商等进行详细询证,注重事实,增加许多数学方法的数据处理。全面核查了解被尽职对象价值、竞争优势与劣势,及时调查商业策略。本报告主要用于对外融资、厂企间并购、指导涉及超大经济利益的法律诉讼、厂企拍卖、重大项目的合作等目的。
            ★询证费、调查费、知名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50000-500000元/家
            四、厂企专项尽职调查报告——主要是针对客户特别感兴趣的一项或几项情况进行调查(如项目尽职调查,并购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是对客户的尽职调查报告委托指向的用途给予明确回答。本报告一般用于客户的行动决策、法律证据和向主管单位汇报的依据等。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面议

     

  • 本项目由金石之策联合国内规模和影响力排名前10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提供、签约。

     

     

     

           调查实力+法律实力,软件实力+硬件实力强强联合为您打造更有保障、更优质的服务,欢迎垂询节假日及24小时《调查总监》专线:185 764 76048

      
          点睛: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提示与防范风险,而不是极力促成交易。姑娘前凸后翘,要予以充分肯定;出得了厅堂但下不了厨房,更要详细说明。充分揭示风险,出具真实、可靠的结论,是并购尽调团队应尽的本分。

    法律尽职调查,到底要查什么?

     

     


    2016-10-16 17:25  来源:中国金石之策涉法调查尽调部
            法律尽职调查,过程枯燥,却是投资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防火墙。具体来说,法律尽职调查是为了获知标的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对收购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
            姑娘前凸后翘,小伙砰然心跳;但婆家更想知道的,是居家过日子方面,姑娘是否也是一块好材料。
            下面,金石之策专业尽调团队就以一份简要的法律尽调报告大纲为例,大概梳理一下相关内容。
            主要涵盖十一个方面: 
            一、设立及合法存续 
            二、股权结构及演变 
            三、主营业务及资质许可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五、主要资产情况 
            六、重大债权债务 
            七、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八、税收及补贴 
            九、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十、劳动及社会保障 
            十一、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一、设立及合法存续 
            对于前期已经融过资的企业,在这部分不会出现大的偏差。 
            重点核查相关业务牌照等特殊资源的审批情况。 
            1、设立 
            核查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监管、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查工商注册登记是否合法、真实。
            2、合法存续 
    核查标的企业目前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经营期限届满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核查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二、股权结构及演变 
            当投资并购的对象涉及“**系”的时候,过往的股权结构调整往往让人眼花缭乱。但万变不离其宗,调查人只要抓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八字口诀即可。重点核查股权质押、股权代持,以及是否出现权属纠纷情况。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股东的基本信息、出资比例 
            股东如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核查股东的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情况; 
            如为自然人,核查其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信息、住所。核查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出资的资格,确认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确认是否符合法律与行政法规。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查股东持有拟投企业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拟投企业股份的表决权情况,核查相关股东采取的一致行动等约定,确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须追溯至最终出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主体。
            (3)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属纠纷 
            确认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等情形,确认是否因此导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了解更多>>>
  • 金石之策是一家致力于帮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解决尽职调查疑难问题的专业调查服务机构,我们接受您如下委托:


            调查企业资信和个人信用,对合同的合作企业进行资金、人员、设备、经营等方面的调查,具体为:基本注册、信息、股东构成与背景,组织架构,决策者简介,财务指标,经营状况,付款记录,金融机构往来(授信、抵押贷款)情况,司法诉讼法院判决执行,信用能力分析等。 
           

            对职业经理人进行雇前调查,背景调查,及现有员工忠诚度调查;对内部职员的贪污、盗窃行为调查,并查询脏款,脏物的藏匿地点,完成每一个客户怀疑的细节。

            

            我们严格按照客户所托,借助金石之策先进的大数据系统 + 独创的资讯采集系统从多渠道合规筛查有效数据和资讯,根据被调查对象所在行业和客户委托内容的需要,适时引入与我们保持长期合作的各行业各领域专家,组成尽职调查精英团队进行综合询证、分析、总结,形成最终调查报告,是厂企和财团决策前参照的最具价值重要文件!报告为决策者提供是否创业?是否投资?是否合作?是否并购?是否承担风险?是否建立劳务关系……提供了充足的数据和论证,为厂企和个人规避风险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如近期我们受理业务量最大的员工资信调查服务:

    员工资信(忠诚度)调查服务

     


            在委托人得到被调查对象许可,但不能确保如实配合的前提下,为保证资信报告的客观性,针对拟合作伙伴、职业经理人、拟聘员工展开的一项事前专业调查,目的是为防范识人有误导致合作风险或避免用人不当,泄漏商业情报等,对您的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具体为: 
           

            * 学历真实性询证。 
            * 以前工作单位、为何辞职、家庭住址、真实状况等询证。 
            * 个人品行、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资产及信用等询证 。 
            * 任职忠诚度:历史上是否出现过违反公司合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1

    对职业经理人进行雇前调查,了解其品行、能力、教育、从业情况和社会关系等背景等情况。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6000元起/人

    2

    调查特定员工在工作期间、业余时间的活动,行为和交往情况,在特定事件或工作中的真实表现、作用等。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8000元起/人

    3

    调查销售员、驻外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工作态度和效率,生活和娱乐的花费,是否为公司事业尽职尽责,道德与品行等。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10000元起/人

    4

    对内部职工盗窃、破坏、违纪违法事件、案件进行调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30000元起/人

    5

    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重要内部晋职、晋级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能力、品行、亲属朋友与其职位管辖的关联度、忠诚与信誉等情况。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报告费等预算:15000元起/人

           点睛:个人资信调查,是我国一些中小城市中的人容易忽视的内容,人们通常注重的只是一些外在的东西,看起来富丽堂皇便认为实力非凡,事实上却往往被假象所迷惑,导致众多的合同诈骗案件的发生,成功的商人都深知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它小可影响一个合同的顺利签约到履行,大可影响到一个企业的吸收合并到发展,所以,应该引起所有人的重视!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尤其是诚信机制仍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程度,在签订一份大的协议前,应当对于一些并不熟悉的相对人做一些财产及信用方面的调查,这很有必要,它可以防控将来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损失。

  •        ★本项目由金石之策联合国内规模和影响力排名前10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提供、签约。调查实力+法律实力,软件实力+硬件实力强强联合为您打造更有保障、更优质的服务,欢迎垂询节假日及24小时《调查总监》专线:185 764 76048

    企业危机管理与预防服务

     


           “金石之策”企业危机管理中心是致力于帮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化解、避免厂企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和积累的各种潜在威胁和当前危机的专业风险管控服务机构,部门团队组建13年来,集合了行内顶尖的调查和反调查专家、在各业务领域有突出建树的律师、会计事和IT软硬件高手,目前和我们建立长期合作的上市公司超过60多家(其中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2家,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1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类犯罪案件多起。成功帮我们的合作企业清除了前进的障碍、避免或减少了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许和信赖,此风控为“金石之策”率先开创的服务,在客户中享有较高声誉!如下:

    财务风险管理:对财务混乱和账目不符合等情况进行调证,协查财会人员的贪污盗窃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追查赃物赃款隐匿地点,为公司挽回损失。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策划方案费等预算:50000元起

    化解突发危机:对公司重大事故、灾变及外来犯罪案件进行调证,协助警方搜集证据和缉捕罪犯。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策划方案费等预算:30000元起

    诉讼风险管理:为厂企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危机,参与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收集材料证据,支持公司提出的诉讼。

     

    ★询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策划方案费等预算:20000元起

    扫清上市障碍:对现雇员工有不忠不满情绪或组织有损公司名誉、利益的事件者进行调证,并根据调证结果提出解决方案。定期检验公司的保安系统,必要时模拟非法潜入和秘密窃取公司财产、商业秘密等演练,检验完善安全保卫漏洞、安全生产漏洞、警报系统的功能状态及保安人员是否尽职尽责。

     

    ★询证费、调查费、知名律师费、差旅费、策划方案费等预算:800000元起/年

  • “金石之策涉法调查顾问网”www.js88007.cn是金石之策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国内规模和影响力排名前10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共同打造的一支致力于协助上市公司、各类企业和个人完成各类疑难涉法案件调查取证的队伍。

     


          

     如果您的企业此时正在饱受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危机,请行动起来,我们为您提供:

    在职高管以权谋私调查咨询
    商业秘密被侵犯调查取证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


           第一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疑难问题需要调查了解,请拿起您手中的电话联系金石之策法律援助中心,我们接受全国范围内任何地方的专项调查取证工作。您的需要就是我们的承诺,金石之策,将一如既往为您圆满完成每一次重托。欢迎垂询节假日及24小时《调查总监》专线:185 764 76048★

  •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国华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涉法调查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措施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

    费用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范围

    程序 

     

    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提供财产线索 
           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

    了解更多>>>
  • 竞业禁止

     


    简介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止等。它最早萌芽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而后则演化成最高代理形式——近代公司法的董事制度。竞业禁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禁止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被禁止的主体不以特定人为限。例如,商标法上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其权利归属于一人所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或限制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从事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禁止的客体虽然也是特定的营业,但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而且该特定人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法律关系。例如雇佣关系、委任关系等。大多数学者主张狭义论,因为从竞业禁止最初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雇主所采取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到现在各国关于竞业禁止范围的立法规定来看,竞业禁止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企业有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在企业之外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竞业禁止的特点
            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在国外,由法律直接规定竞业禁止。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也都有类似的竞业禁止规定。另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原因。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上面所述的竞业禁止,有的是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的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既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竞业禁止现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应允许。但是在这样的合同中,不能因合同自由而限制处于劣势地位一方从事合法竞争的自由,要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与商业惯例、商业道德一并考虑,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对义务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同时兼顾公共利益。
            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论是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还是从法律关于代理人、经纪人、营业转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一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界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
            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为了满足他方的合法权益,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是为作为;必须不为某种行为的,是为不作为。前者也称为积极义务,后者又称为消极义务。违反积极义务,是当为而不为,违反消极义务,是不当为而为之。竞业禁止义务,它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各国立法均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许多国家规定,雇员离职后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经营活动,但不能无限期地要求离职雇员不为竞业活动。又如,关于许可合同的竞业限制,被许可方只在许可方的市场范围内的营业受限制,超出该范围就不再受同业竞争的束缚。当然,竞业禁止也存在着没有限制的特殊情况。比如,对于某些重要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离职者就不能从事与该项商业秘密相关的竞业活动。